車輛外借需謹慎,惹出禍事糊涂賬,若未投保交強險,肇事?lián)煕]商量,交強本是護身符,連帶賠償悔斷腸。在日常生活中,親朋好友互相借用車輛的現(xiàn)象很多,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出借人、駕駛人如何承擔責任呢?近日,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交通事故糾紛。
何某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在避讓郭某駕駛的小型汽車時,與馬某駕駛的小型汽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何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何某負主要責任,郭某負次要責任,馬某負次要責任。郭某駕駛的車輛系從尹某處借來的,交強險過期,在甲公司投保有商業(yè)三者險;馬某駕駛的車輛在乙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未投保商業(yè)三者險?,F(xiàn)何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郭某駕駛的機動車系尹某所有,郭某作為實際侵權人,依法應對何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尹某作為車輛的所有人,對該車輛負有管理責任及投保交強險的義務,因該車未投保交強險,導致何某無法從交強險范圍內獲得賠償,故尹某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與郭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何某的各項損失共計167617.86元(其中交強險醫(yī)療費分項47823.76元,死亡傷殘分項119794.1元),故法院判決,由郭某、尹某在交強險限額內共同賠償何某77897.05元(其中醫(yī)療費分項18000元、死亡傷殘分項119794.1/2為59897.05元),由乙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何某77897.05元,超出交強險部分,按照事故責任比例,由甲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20%的賠償責任,由馬某承擔20%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郭某提起上訴,二審維持。
法官提醒
在這里提醒廣大車主和駕駛員,開車需投“險”,無“險”不出行,機動車上路行駛一定要依法投保交強險,并注意保險期限,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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