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顧客下樓梯摔傷訴請銀行賠償 法院:銀行已盡相應安保義務,駁回訴請
本報訊(記者 余建華 通訊員 郭俊峰 王栗琳)客戶受邀參加某銀行活動后在下樓梯時摔倒致殘,遂起訴該銀行索賠13.7萬余元能否獲得支持?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責任糾紛案,認定某銀行已盡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判決駁回原告姚某全部訴訟請求。
姚某應某商業(yè)銀行客戶經理邀請,參加在該銀行二樓活動室舉辦的營銷活動?;顒咏Y束后,姚某在工作人員陪同下樓梯時摔倒受傷,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姚某認為某銀行樓梯光線昏暗、臺階高低不一且未設防滑措施,故起訴要求該銀行承擔60%的賠償責任,約13.7萬余元。
庭審中,某銀行辯稱,樓梯間光線充足且設有防滑槽,工作人員也已進行引導幫扶,姚某系自身不慎摔倒,某銀行在事前預防、事中幫扶及事后救治環(huán)節(jié)均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為證明樓梯狀況,某銀行提交了事發(fā)監(jiān)控視頻。姚某質疑視頻真實性,遂申請司法鑒定。經相關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認定視頻未經過剪輯處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案涉樓梯設有金屬護欄及防滑槽,地面干燥整潔,無水漬無雜物。事發(fā)時兩名工作人員分列姚某前后協助其下樓,不存在肢體碰撞情形。姚某摔倒后,某銀行工作人員立即將其送醫(yī)并持續(xù)跟進慰問。另查明,姚某自2017年起多次參與該場地舉辦的各類活動,對環(huán)境較為熟悉。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某銀行是否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等,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但這種安全保障義務應限定在合理范圍內,本案中,綜合視頻證據、證人證言及現場勘驗情況,法院認定某銀行樓梯光線充足、防滑槽完整,符合安全標準;工作人員實施引導幫扶并主動提攜物品;事發(fā)后工作人員立即將姚某送醫(yī)并持續(xù)履行救助義務。姚某作為多次參與活動的老客戶,在無外界干擾情況下摔倒,不能歸責于某銀行管理瑕疵。某銀行已盡到與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保障義務。遂判決駁回原告姚某訴訟請求?,F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認定需把握三重維度,即義務邊界、事實基礎和因果判定。首先,安全保障義務需與場所性質、管理能力相適應。本案中的銀行非專業(yè)安保機構,不應苛求其承擔無限責任。其次,通過現場視頻鑒定、證人交叉印證及實地勘驗構建完整證據鏈,能夠確認樓梯設施完好、人員保障到位。最后,在多人同行且無外力作用的情形下,應認定損害結果與場所管理無直接因果關系。
來源:人民法院報
免責聲明: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廣視網、駐馬店融媒、駐馬店網絡問政、掌上駐馬店、駐馬店頭條、駐馬店廣播電視臺)”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作品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創(chuàng)版權請告知,我們將盡快刪除相關內容。凡是本網原創(chuàng)的作品,拒絕任何不保留版權的轉載,如需轉載請標注來源并添加本文鏈接:http://505879.com/showinfo-124-361972-0.html,否則承擔相應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