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吸食“笑氣”后駕車引發(fā)交通事故
浙江一保險公司拒絕車主理賠申請獲法院支持
吸食“笑氣”后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能否拒賠?近日,浙江省臨海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判決駁回車主朱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的全部訴訟請求。朱某上訴至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后,二審維持原判。
2024年6月,張某借用朱某的轎車。吸食“笑氣”后的張某駕駛該車輛至臨海市某鄉(xiāng)鎮(zhèn)路段時,撞上路邊交通標志桿,致使車輛及標志桿受損。公安交管部門核查后,認定張某因吸食“笑氣”存在妨礙安全行車行為,應負事故全責。事故發(fā)生后,朱某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2024年11月,朱某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車輛損失、拖車費等共計11萬余元。朱某訴稱,該保險公司商業(yè)保險的免責條款中明確載明“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而“笑氣”既非毒品,也不屬于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不應屬于合同約定的免賠范圍。
法院審理后認為,“笑氣”雖未列入毒品名錄,但公安部門一直向公眾宣傳其危害:吸食“笑氣”后會大笑不止、手腳麻木無力、頭痛、煩躁,甚至出現(xiàn)精神障礙,嚴重時可致缺氧、窒息乃至死亡,危害堪比毒品。若將吸食“笑氣”排除在保險公司免責事由外,不僅會縱容此類行為,還會造成惡劣社會導向,與法律倡導的謹慎、安全、守法駕駛理念相悖。從樹立正確社會導向和維護公共秩序出發(fā),吸食“笑氣”駕車行為不應被鼓勵。朱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但因駕駛員張某吸食“笑氣”引發(fā)事故,故不在保險理賠范圍內。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朱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朱某不服,提起上訴。
臺州中院二審審理后認為,張某吸食“笑氣”后肇事,交通事故認定書已明確該行為妨礙安全行車。保障保險人依法行使免責抗辯權,有利于引領廣大民眾充分認識吸食“笑氣”的危害性,維護自身安全與社會安全。因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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