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單方不合理調崗致勞動者離職,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近日,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用人單位單方調崗引發(fā)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認定,用人單位在未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擅自調整工作崗位,導致勞動者被迫離職,判決支付經濟補償金,維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
2022年6月,王某與某保險公司簽訂《銷售類勞動合同》,約定:王某同意根據某保險公司工作需要從事保險銷售崗位工作;王某確認某保險公司有權根據公司等合理經營需要對工作內容(崗位)進行合理、必要的調整……入職后,王某一直從事銷售信貸險業(yè)務,直至2023年10月,某保險公司告知員工要對保險險種進行調整,王某即被通知銷售車險。
2023年11月,王某向某保險公司發(fā)送公函,要求明確書面回復進行調崗以及原部門被關停業(yè)務裁撤的原因,調崗后的辦公地點、薪資架構、崗位職責、工作內容、福利待遇等內容。該公司并未回復。2023年12月,王某再次向某保險公司發(fā)送《告知書》,認為某保險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要求公司補足工資,同時如公司仍然要求調崗,書面明確調崗后的工作時間、工作內容、薪資待遇等。依然未得到回復。
幾日后,王某向某保險公司發(fā)送《通知書》,認為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違反法律規(guī)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針對欠付工資、經濟補償金、失業(yè)保險問題,相繼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關于欠付工資、失業(yè)保險問題,經一審法院查明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關于經濟補償金問題,某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黃石中院認為,本案系王某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其解除的理由基于某保險公司的調崗行為,王某認為某保險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故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王某基于上述原因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屬于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首先,王某此前銷售的是信貸險,若調整為銷售車險,雖都屬于保險銷售,但銷售險種的不同會導致具體的業(yè)務范圍、客戶團體、工作內容等方面都會有所不同,即工作崗位會發(fā)生實質變化,實屬調崗,故不能以都屬于銷售保險而不論銷售險種的不同來認定工作崗位未調整。
其次,用人單位有權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但該調整仍需具有合理性,涉案《銷售類勞動合同》中對此也有相關約定:對工作內容(崗位)進行“合理、必要”的調整。
關于該合理性的判斷,除了考慮調崗的權利來源及調崗原因等合理性外,還應考慮調崗程序及調崗內容等是否合理。對于調崗程序,用人單位在單方調崗前,應充分告知勞動者調崗的原因、調崗后的工資待遇等,給予勞動者一定的考慮期限,還應注重聽取勞動者意見,與勞動者充分協(xié)商,就勞動者提出的意見予以回復及合理解釋。對于調崗內容,應考量調崗后工作環(huán)境、工作模式、工作時間等差異,是否對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條件產生較大影響,或對此存在不利變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有無提供必要協(xié)助、補償措施等因素。
本案中,雖某保險公司稱,結合政策對原銷售險種進行調整,但仍應有其他多種險種的銷售崗位可供勞動者選擇。而其在未與勞動者充分協(xié)商的情況下,單方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至車險,且在勞動者詢問新崗位薪資待遇等情況下,某保險公司至今未作出明確回復,致使勞動者無法判斷該調崗行為是否存在對其不利情形及某保險公司是否已做好相應的協(xié)助、補償方案,某保險公司亦無充分證據證明該調崗行為的合理性,綜上,應認定某保險公司的調崗行為不當。
王某迫于不當的調崗行為,與某保險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屬于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故維持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王某經濟補償金5800余元
法官釋法
用人單位享有用工自主權,但調崗需遵循合法、合理原則,法院呼吁企業(yè)規(guī)范用工管理,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1.協(xié)商一致優(yōu)先,調崗程序合法: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在單方調崗,需提供充分依據并保障勞動者知情權,應充分告知勞動者調崗的原因、調崗后的工資待遇等,給予勞動者一定的考慮期限,還應注重聽取勞動者意見,與勞動者充分協(xié)商,就勞動者提出的意見予以回復及合理解釋;
2.對調崗內容進行合理性審查:調崗不得帶有懲罰性、侮辱性,薪資待遇不應大幅降低,應考量調崗后工作環(huán)境、工作模式、工作時間等差異,是否對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條件產生較大影響,或對此存在不利變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有無提供必要協(xié)助、補償措施等因素。
提醒勞動者:遭遇不合理調崗時,應保留調崗通知、薪資變動證據;書面提出異議并要求協(xié)商;必要時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維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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